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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出台
判定规则是质检机构执行本标准对食用调和油进行准确判定的重要条款。
(1)当每批产品所用的食用原料油不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成品质量等级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是遵循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2.3规定必须是食用油。
(2)产品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1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是规定食用调和油的质量须全项符合表1的限量要求。
(3)食用原料油标识允许相对误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执行。即当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除食用植物调和油之外的其他食用调和油参照执行)。是按照本标准附录B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的结果判定。
3.4.6标签和标识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标识为“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名称不得更改。
由于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原料油比例标识是强制要求的内容。本标准的包装产品和散装产品还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下列内容:(1)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2)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见表4);(3)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用原料油中,只要有一种油是采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中标识。
3.4.7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
包装要求:符合GB/T191、GB/T17374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储存要求: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11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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